8月16日,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发布通报,8月12日,该市嘉禾东路一小区内发生命案,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对年龄仅为8岁的男童行凶,行凶后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据荔枝新闻了解到,受害者家属称,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。
据了解,警方曾向受害者家属透露,嫌疑人去年在学校读书期间曾砍伤一名女同学,今年7月获缓刑,目前正处于服刑期。
据警方通报,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。嫌疑人并不认识已经被害的8岁男童,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其所住小区,并尾随实施作案,这些疑问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。
案发后引起社会对于广泛热议。有的网友甚至表示:“精神病杀人应终身囚禁”,各类声音在不发酵。
下面我们来一起对刑事责任能力共同学习:
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:
(1)完全刑事责任能力;(2)限制刑事责任能力;(3)无刑事责任能力。
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。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即轻度精神病人,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、精神发育不全、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。我国《刑法》第18条第3款规定: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,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,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,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。
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
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: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,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由此可以看出,第一,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,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第二,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,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,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,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,第三,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,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,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,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
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: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,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,因此,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。
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
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;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。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,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因此,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,完全不负刑事责任。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,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,因此,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希望上述案件得到有效处理,化解社会矛盾,加强对未成年儿童的有效保护,预防有精神病患者对他们的伤害。
然而,还要另一起新闻值得我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