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剖宫产,剖宫产术后第二天,原告下床时左下肢无力,感觉差,酸痛,似有刺痛,检查:右下肢肌力正常,左下肢肌力0-I级,左膝关节以下浅感觉(痛觉、触觉及温度觉)均消失,膝反射及跟腱反射消失。
据此,被告集神经内科、康复科会诊,并于同年6月1日请x医院神经外科及麻醉科专家团队会诊,诊断为:1、麻醉药物代谢性损伤;2、L2-4神经根继发性炎症反应。建议治疗:医院行高压氧、改善微循环、康复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。
二、后续治疗
次日,原告转院至x医院.住院治疗10天,诊断为左下肢无力查因:1、多发性神经根炎?2、周围神经损伤?同月11日,原告转院至x医院,住院治疗天,诊断为:周围神经损伤。同年11月14日,原告转至x医院,住院治疗天,诊断为:骶丛神经损伤(左下肢功能性障碍)。
年4月23日,原告又回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天,中医诊断为:痿症(气滞血瘀),西医诊断为:1、L2-4神经根损伤后遗症;2、腰椎间盘突出症;3、腰椎退行性改变;4、膝关节退行性改变。原告出院后,因恢复需要,被告安排其到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x市x体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康复训练天。
三、处理协议
年3月4日,原、告被告达成《夏某医疗纠纷预处理协议》,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奶粉费用元,且此后一年的康复训练被告不借付相关费用,并康复后共同申请司法鉴定,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。年11月30日,原告起诉来院。
四、鉴定意见
过错参与度评为E级,即61-90%(理论系数值75%,仅供参考,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)。伤残程度评为九级;误工期和护理期可按住院时间计算,或由人民法院协调裁定,营养期60日;不宜再给予后期治疗费用。
五、损失计算
1、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.25元、残疾器具费元、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、营养费元。
2、关于误工费。因原告未提交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及相关工作种类证据,结合鉴定意见所涉定残时间,为元/年÷天×天=.82元。
3、关于护理费。结合鉴定意见所涉护理期意见及原告实际治疗期间(年5月20日入院至年3月9日治疗结束),参照原告主张上述标准中“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”元/年以及原告主张且被告认可的护理期天,计算为元/年÷天×天=.10元。而原告主张的对于小孩的护理费,因无相关法律依据,对此本院不予支持。
4、关于残疾赔偿金。结合鉴定意见所涉残疾等级,参照原告主张且被告认可上述标准中“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”元/年,计算为元/年×20年×20%=元。
5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。因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在年1月1日之前,故原告主张的项目应当参照上述标准中“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”元/年,计算为元/年×18年×20%÷2人=.40元。
6、关于交通费。结合交通费发票,原告主张及被告认可的.50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
7、关于住宿费。结合住宿费发票,原告主张及被告认可的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
8、关于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。结合在卷发票,应为元。
9、关于小孩奶粉费。结合相关协议,原告主张的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此款属被告格外补偿给原告的项目,被告认可不按参考系数值划分比例。
10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本院酌情支持0元。该笔款项不应再按照参考系数值划分比例。
六、庭审意见
虑及全案情况,为更好地利于患者,并医院的诊疗规范和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,以最大限度减少失误、切实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权,医院承担85%的赔偿责任。
七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,原告夏某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.07元,由被告x医院赔偿.26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