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经官能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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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2/9/6 8:3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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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现场

案件背景

年8月30日上午,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中科院研究生被高中同学杀害一案,被告人周凯旋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,剥夺其*治权利终身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周凯旋与被害人谢某是高中同学。年1月,周凯旋因与谢某在同学聚会时发生口角,便怀恨在心。年6月,周凯旋来到北京,与谢某在外吃饭时,用事先购买的尖刀猛刺谢某胸、背等要害部位,导致谢某死亡。

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:被告人周凯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经鉴定,周凯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且其虽然具有自首情节,但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,不足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昔日同学何苦相害相杀

几个疑问:

任何人都无权利无端剥夺他人的生命。一条年轻、有着无限前景而鲜活的生命突然逝去,不仅被害人家属无法接受,社会大众也无法接受。但是,悲剧就这样以大家都无法接受的方式发生了。根据本案有限的事实披露,作为涉及多年刑事案件的笔者,心有块垒,提出对于本案的疑虑:

1、事实的疑问

疑问一:年的1月的同学聚会上,高中同学谢某究竟与周凯旋交流了什么,而让周凯旋暗种杀机?根据网上的版本,周凯旋在升学、考研诸事不顺,同学们在聚会上安慰周凯旋,却话不投机、交流不愉快。但是,不愉快不会产生仇恨,更不应该引发事后两年的血溅五步的悲剧。同时,大家都在交流劝说,为何谢同学成为了最后的牺牲者?

疑问不是对逝者的不敬,而是对案件真实的探求,对周凯旋杀人动机的求真,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。

行为和后果总存在因果关系。既然周凯旋预谋杀害同学谢某的“果”,是两年多前同学聚会不愉快交流的“因”而引发,这个“因”的具体内容(聚会的话题和内容)是本案绕不开的疑问。

疑问二:高中时代周凯旋和谢某之间是否早就存在矛盾?否则一场短暂和表面不愉快交流同学聚会,绝不可能将同窗情谊瞬间冲毁,并深埋恨意而演变成两年后的惨剧。

疑问三:周凯旋究竟是否精神疾病?

周凯旋家属认为其有精神疾病,提出了精神鉴定。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凯旋进行精神鉴定后,周凯旋被诊断为神经症,没有精神病!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辨认、控制能力障碍。因此,周凯旋具备完全刑事的责任能力。

来看看神经症是个什么,及与精神病的区别:

神经症是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的简称,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,其中包括郁症,强迫症,失眠症,和狂躁症等等。病人多伴有彷徨,失意,焦躁,心神不定,社交障碍和恐惧等等,有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。神经症病人知道自己的病态行为,往往不能自拔,活在扭曲和痛苦当中。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控制不了,而且对事物的认识特别的偏执和固执,永远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是对的。

神经症患者的发病通常与长期的心理不健康,人格发育不完善或者有缺陷,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。扭曲的心理,极度偏执的人格,不健康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,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。

神经症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、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和行为,胡思乱想、强迫观念等,犯罪嫌疑人周凯旋就是这样的。

总而言之,神经症对自己的病情有自知力和自制力,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自知力和自制力。所以,周凯旋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周家不抵于晴天霹雳。

如果周凯旋的精神状态只是神经症,而且年的同学聚会也只是表面的交流不愉快,可是周凯旋隐忍两年半还是最终杀害谢某的事实,不得不让我们思索:要么是年的同学聚会谢某给了周凯旋巨大的刺激,要么周凯旋精神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!

疑问四:周凯旋在两年半后去北京,谢某接待,双方相聚小酒馆。而周凯旋早已预谋凶器在身。表面上周凯旋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淡定,确实看不出周凯旋精神方面的问题,可是隐忍两年并精心图谋青春同窗的性命,却是为何?

年1月的同学聚会对周凯旋发生了什么影响,将是本案绕不开的疑问。

2、判决的疑问:

一审判决周凯旋死刑(没有缓期执行),是依法审理的结果、及法律的意义所在,也是对被害人谢某家属是一种心理安慰。

可是我国近年在死刑的*策上一直坚持“保留死刑,少杀慎杀”的原则,但在周凯旋的案件上似乎有所突破了。

判决认定周凯旋的“罪行极其严重”,这是不能对他轻判的重要理由,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。可是综合比较其他案件,周凯旋杀人的罪行的确达到了“极其严重”的程度了吗?

“极其严重”应该从主、客观两方面予以评判,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对”极其严重”的定义和理论研究是相对薄弱的。笔者的观点是:以“极其严重”认定周凯旋的罪行,偏重了!

客观上:故意杀人造成一人以上死亡,认定为“极其严重”没有疑问;而主观上,周凯旋不至于此。

主观上的“罪行极其严重”,指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,是到了极其罕见或者说是无以复加的地步。但是,以下的情节是周凯旋没有达到“极其严重”的理由:

1、自首,这是主观上的加分;

2、认罪、如实供述,但其不道歉不赔偿的态度,导致不加分也不减分;

3、被害人谢某“可能存在”的过错,这是本文始终想要质疑的问题:“谢某在年1月的同学聚会对周凯旋不愉快的交流,是否有过错?”,可能对周凯旋有适当加分。

4、周凯旋的神经症毕竟客观存在,参看上述神经症的症状就会发现:无法否其可能周凯旋在本案的主、客观行为上造成影响或障碍,不应选择视而不见。

社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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